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111988********,汉族,中专文化,机械工,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2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6时5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苏J6****小型轿车沿盐都区尚庄镇纬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健康路交叉口处,与沿盐都区尚庄镇健康路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何某某驾驶的悬挂苏J7****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被害人何某某受伤,后被害人何**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法医鉴定:何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