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公诉刑不诉〔2018〕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811977********,汉族,专科毕业,军人,阿尔山市**所,户籍所在地乌兰浩特市,住**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3月23日被科右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右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5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16时10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蒙F**号**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S203线659KM处(大振兴南侧)时,将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姚某某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行人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0.00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姚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的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兴安盟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科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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