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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苍检刑不诉〔2020〕9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幢**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9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C10****小型普通客车沿苍南县灵溪镇公园山通道往河滨东路方向倒车,因未随时注意路面情况,车辆倒车途径苍南县灵溪镇河滨东路与公园山通道交叉口处时碰撞被害人颜某某,造成被害人颜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精呼气测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书、谅解书、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技术检验报告;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勘查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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