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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蒸检公诉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90********,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衡阳县人,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地均为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6时53分,被不起诉人王某甲驾驶湘******皮卡车从衡阳县西渡镇往渣江镇由南向北方向行驶,途经衡阳县**镇**村**组路段时,因驾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遇被害人王某丙横路避让不及,操作不当,导致发生被害人王某丙被撞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衡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甲主动投案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183442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信息和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调解协议及刑事谅解书、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2.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4.证人傅某某、王某乙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皮卡车上路行驶,超速且遇行人横路避让不及,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且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犯罪情节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对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的取保候审由衡阳县公安局解除。

2020年4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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