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许魏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231989********,初中毕业,无业,住许昌市建安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月1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5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京珠高速许昌站出站后,自北向西右转弯进入许昌市建安大道时,与沿建安大道自东向西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赔付到位,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取得了张某某的近亲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赔付到位,王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同时王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悔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许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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