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连检二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66********,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连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0日被连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5日04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电动三轮摩托车,由连江县坑园镇红下村往马鼻镇方向行驶至连江县官坂镇下濂村路段时,撞到前方站在路边的被害人任某某,造成任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连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正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任某某系本次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7月15日,王某某在连江县医院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0月27日,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1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在案发后有自首情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连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连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