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Z29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22日、2020年8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9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1月19日7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渝D*****小轿车从重庆市江津区通泰门往鼎山长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江津区滨江大道祥和家园路段时,因忽视观察,将正在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黄某某撞倒,致黄某某受伤,后黄某某于2019年12月10日医治无效死亡。经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拨打120和110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其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区分被害人自身疾病和王某某的肇事行为在死亡中的主次关系,故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