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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检公诉刑不诉〔2018〕9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31972********,汉族,大学文化,系苏尼特右旗**学校**,户籍所在地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2月1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2月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我院延长审查期限一次(自2018年5月26日至6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6月8日至7月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0日8时00分许,王某某驾驶蒙H*****号丰田轿车沿101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620公里+855米处时与高某某驾驶蒙H*****号轿车沿S10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时相撞,造成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悔罪表现,交通事故发生后对被害人积极采取急救措施,赔偿被害人亲属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锡林郭勒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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