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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山西省阳泉市**区,住山西省阳泉市**区**乡**村**队**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当月25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 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晋C****9号“大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与该路段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某相接触肇事,致张某某受伤,经阳泉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张某某于2019年5 月26日死亡。阳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符合颅脑损伤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阳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被害人家属对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王某某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且为过失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王某某认罪悔罪,向被害人赔偿了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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