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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9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月24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8日20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新N****号东风牌轻型厢式货车,在阿克苏市**队**路由北向南超速(时速44km/h,限速40km/h)行驶时,追尾前方同方向由受害人蒋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致受害人蒋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1月12日死亡。经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家属81079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王某某系自首,且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并赔偿完毕,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克苏检察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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