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靖检刑检刑不诉〔2019〕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2********601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县,现住靖宇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靖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1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靖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靖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退回靖宇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靖宇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5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的无牌“四不像”农用货车行驶至靖宇县赤松镇后大洼子村路段处时,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的吉BV07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王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决定对王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靖宇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靖宇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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