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明检四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区,住**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明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8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4月10日明水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不批准逮捕, 4月11日被明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明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家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19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黑M****6号重型半牵引车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公路明水县**乡附近时,与前方行人赵某某相撞,造成赵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责任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当日自首到案。
王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明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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