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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有机产品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农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辽B****0号小型越野客车,沿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劳卫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文体街交叉路口向南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骑自行车的李某某相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及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伤者李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投案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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