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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1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晚上1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CY****号轻型普通货车,沿龙港市**大道自南往北方向行驶,当晚17时45分许,车辆途经龙港市**大道**路段时,与推行人力三轮车自西往东方向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叶某某严重颅脑损伤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6月6日,被害人叶某某受伤后经治疗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叶某某负次要责任。本案民事部分已调解。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处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资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医院伤情检查通知单、医疗证明书、身份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甲、叶某乙、尤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鉴定委托或聘请书车辆检验鉴定、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根据被不起诉人王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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