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退回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农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0月9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9月24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8日8时15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吉******号小型轿车沿农靠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45公里路段时,遇被害人薛某某由北向南横过马路,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前部与薛某某相撞,事故致被害人薛某某死亡。农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薛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且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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