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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罪)_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秀检二部刑不诉〔2020〕120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本案于2020年10月27日被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嘉兴市公安局秀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下午,被起诉人王某某驾驶浙F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嘉兴市秀洲区洪合镇国贸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洪新线路口处,在实施右转弯过程中与沿国贸路由东往西行驶的朱某某驾驶嘉兴防盗登记牌D38****号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车辆损坏、朱某某受伤并于次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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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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