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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4********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7时许,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治安防控备案标识牌遵05.0****),由红花岗区大窝往深溪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红花岗区深溪镇大山路段时,该车前部车体与对向行驶由付某某持B2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贵C3****号轻型普通货车的左前部车体相撞,造成无号牌三轮车(治安防控备案标识牌遵05.0****)乘车人郭某某当场死亡、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2月30日,经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一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驾驶人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死者郭某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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