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白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211970********,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系辽阳市**设备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阳市宏伟区**村**组**号,现住宏伟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7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J****2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白塔区南环街益康生物路口东侧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的被害人曾某某相撞,导致曾某某及曾某某载乘的刘某某受伤,2019年12月5日21时许,曾某某经市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经白塔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认定,王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辽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法医鉴定,曾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腹部损伤而死亡。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自首、得到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被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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