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工作单位,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办事处**庄**号,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平舆县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14时20分许,王某某驾驶豫Q2****轻型普通货车,沿G328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平舆县G328公路郭楼镇高平寺村委门庄附近时,与马某某驾驶乘载着刘某某的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从斑马线过马路时发生相撞,致使被害人马某某、刘某某受伤,后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造成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海立鉴字【2019】车鉴字第****号、海立鉴字【2019】车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经平舆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平公交认字【2019】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王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马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刘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主动报警,留在现场积极救治被害人,系自首;被不起诉人在此之前无违法犯罪经历,系初犯、偶犯;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事后被不起诉人及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及近亲属的谅解,社会矛盾已经消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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