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东检刑不诉〔2018〕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2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大连市旅顺口区**路***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8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8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8日9时至11时许,在鞍山市第**中学***考场内,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代替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参加2017年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政治科目考试,后被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代替考试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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