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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代替考试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王月群王某甲,曾用名王丹群王某乙,女,1988年8月21日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21988082121444308221988********,白族,大专文化,务工,湖南省桑植县人,住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空壳树乡虎形村后坪组298号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月群王某甲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27日,在湖南省长沙县长龙街道长沙县职业中专学校举行的湖南省2018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被不起诉人王月群王某甲经他人介绍,让宁雪玉代替自己参加湖南省2018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2019年7月3日,被不起诉人王月群王某甲主动投案。

本院认为,王月群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月群王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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