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乘坐同学张某某的晋J*****大众途岳车停在孝义市**村**饭店外路段处,期间,受害人郭某某等人驾车跟至张某某车附近,被害人郭某某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车左后门处发生争执撕扯,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挣脱受害人郭某某后驾驶途岳车欲逃离现场,逃离过程中,先后撞击了郭某某、董某某等人的七辆小轿车,过程中致郭某某轻微伤,经孝义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七辆车损失的价格认定为14792元。经山西省孝义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郭某某伤情鉴定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驾车连续冲撞多辆车辆的行为,但其主观上不具有发泄不满,报复社会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不具有针对不特定人群的破坏行为,也未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谅解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孝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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