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滦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份,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大众音响店出售载有黄色视频的U盘和手机内存卡3个,里面共有黄色视频329个,其中已出售U盘2个共计199个黄色视频,并从中获利30元。经鉴定,上述329个视频均为淫秽视频。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综合其贩卖的数量、传播的人数、获利的金额,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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