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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善检二部刑不诉〔2020〕54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97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16281997*******,汉族,初中,住河南省鹿邑县****行政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江某某等人(另案处理)为牟利非法利益,开发了“**视播”手机软件。用户在该手机软件内注册账号并充值成为会员后,可以观看大量淫秽视频,且可通过推广该软件发展自己的下级会员从中获利。公安机关对该手机软件随机抽取数百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均属于淫秽物品。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明知该手机软件中存在大量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推广并获取非法利益,直接传播一级下线7人,非法获利130余元。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已退出个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鉴定意见书、勘查笔录、手机信息、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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