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4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永春县**镇**村**号,现住址永春县**镇**街**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退回永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永春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永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郭某某(另案处理)自己转发或转发“赤兔”黄色网站链接给其妻子王某某,由王某某将“赤兔”黄色网站的链接转发到郭某某建立的“小11小111111”的微信群里,再由该群里的能自动转发的机器人软件,将该“赤兔”黄色网站链接转发到郭某某建立的“大三女生宿舍1”至“大三女生宿舍16”这16个微信群里,供群成员的人点击链接,进行付费观看;夫妻二人约转发960次“赤兔”黄色网站链接至“大三女生宿舍1”至“大三女生宿舍16”这16个微信群里,并从中盈利6436.49元。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春县公安局认定王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王某某转发的网站链接内的视频是否为淫秽物品无法鉴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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