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城镇居民,住莒南县**路街道**庄**号楼。于2020年5月11日因涉嫌伪证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4时许,尤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与王某甲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车载赵某某)发生碰撞,致王某甲当场死亡,赵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在莒南县交警大队民警在调查尤某某交通肇事一案时,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为帮助尤某某逃避法律追究,向侦查人员提供虚假证明,谎称肇事车辆由其本人驾驶。2020年4月10日王某某主动到莒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构成包庇罪,但具有自首、认罪态度好、初犯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应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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