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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19〕48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经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7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王某某为了争取立功减轻危险驾驶的处罚,在QQ上发现舒某某在网上办理假证件的广告,便想向公安机关举报其犯罪行为。王某某向舒某某提供了办理假证的信息(除了照片以外均不是自己的真实信息),并向舒某某支付了办证费用后收到了舒某某寄来的一张假人民警察证内卡。王某某接到快递电话后向景县公安局留府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跟随王某某一同去快递点将快递取回并拆封。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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