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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身份证件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18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8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铜梁县********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单元**因犯反革命罪,1978年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诈骗罪,1990年被判有期徒刑八年,服刑期间因逃脱,1995年9月7日以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8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2009年1月20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5年7月15日被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8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16年2月2日被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6年3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8月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2020年5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死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7月31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至2020年4月期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无权制作单位证件、印章及居民身份证,但为取得经济利益起初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一带贩卖假证,有一定资金积累后开始购置设备为他人制作假证、假印章、假居民身份证。2020年4月29日,王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51号附22号7-1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屋内提取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31张、成品印章1554枚、成口假证4本、半成品印章425枚、半成口假证3677本及制假工具等。经鉴定,其中“张某某”**大学毕业证书中“**大学”印文系伪造;“陈某甲”离婚证中重庆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2)”印文系伪造;“许某某”重庆**学校毕业证书中“重庆**学校”印文系伪造;“陈某乙”**民族师范学院毕业证书中“**民族师范学院”印文系伪造;“袜某某”居民身份证系伪造;“曹某某”居民身份证系伪造;“雷某某”居民身份证系伪造。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29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患胃癌医治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查获的伪造的居民身份证31张、成品印章1554枚、成口假证4本、半成品印章425枚、半成口假证3677本及制假工具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组织机构查询、鉴定委托书、居民医学死亡证明、居民死亡殡葬证、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陈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印章真伪及保外就医鉴定意见;

6.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因病医治无效死亡,属法定不追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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