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案)_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十张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51983********,汉族,初中文化,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汽配城C区1栋1029号****打字员,出生地湖北省房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镇**村**组**号,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小区**号楼**室。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6月份,夏某某为注册办理十堰力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向十堰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提交相关房屋租赁证明资料,申请十堰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盖章予以证明,被告知不符合条件不予盖章。同年7 月初的一天,夏某某联系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浪中路汽配城C 区****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夏某某将十堰工业新区管理委员会名称错记为十堰新区管理委员会,夏某某请王某某帮忙伪造了十堰新区管理委员会印章,王某某按照夏某某的要求使用电脑软件伪造了一枚“十堰新区管理委员会”电子印章,并将伪造的印章“PS”在房屋租赁证明上。经夏某某认可后,王某某将加盖有“十堰新区管理委员会”印章的证明打印出来交给夏某某办理公司营业执照使用。事后夏某某给了王某某100元好处费。2019 年7 月11 日十堰市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在网上办理夏某某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发现此证明上加盖的十堰新区管理委员会印章疑似伪造报警至公安机关。

案发后,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