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芙检一部刑不诉〔2020〕296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住沅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1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高某某拟购买长沙市**豪园**栋**房,因受政策影响,不具有购房资质而无法办理房屋产权转让过户手续。高某某通过卢某某、贺某某等人介绍找到被不起诉王某某,王某某找到周某某为高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019年7月,周某某(另案处理)受被不起诉王某某之托,为高某某办理过户手续,周某某通过他人私刻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事科印章,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参保缴费证明专用章等单位印章,为高某某办理虚假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证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明细、工作证明等资料,后周某某联系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周乐森,审查通过该资料,为高某某违规购房办理产权变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2、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资料、湖南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局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证明等书证;3、证人卢某某、贺某某、高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周某某、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王某某请托周某某为他人违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现有证据证明双方事前预谋、共谋方面事实不清,证明其明知伪造资料具体内容的证据不足。
综上,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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