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0302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现住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里**栋**单元**号,系金川路紫金广场“**电脑刻章社”个体经营者。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金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7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7月28日、9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查,同年10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认定的事实: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其丈夫金某某在本市金川路紫金广场所经营的“**电脑刻章社”,在未取得公安部门准许刻制公章的许可下,私自刻制永昌县人民检察院查询行贿犯罪档案专用章、兰州市城关区劳动监察大队行政章、金昌市教育局行政章、玉门市小金湾人民政府行政章共4枚。刻制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昌金川支行自助回单机专用章、八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金昌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印章、甘肃中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印章、甘肃金川节能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印章、甘肃九业百花掌牧场养殖农民合作社印章、甘肃金恒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章、甘肃丰源务业建筑有限公司公章、甘肃盛达顺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章、金昌万顺祥建筑有限公司公章、甘肃庚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等印章共26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刻制的印章中,经查证11枚系公司企业、会计委托所刻制,该行为并未侵犯到上述公司企业的信誉和正常社会管理活动,其行为不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其余15枚公司印章虽查扣在案,但证实系王某某所刻制的证据不充分;所扣押的国家机关印章4枚,既有证明王某某所刻制的证据,但亦有反证,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案经两次退回补查,对上述问题仍未查明,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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