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1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2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顺义区**镇**路**号,现住该地。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冷冬,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2020年7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9日、2020年8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18日,我局接举报称,顺义区**工程有限公司**王某某使用假章制作假合同,假身份证。经民警至该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有"后沙峪人民政府"、“光明街道办事处”、“河北村村民委员会”等各类印章28枚。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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