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161986********,汉族,中专文化,**义肢矫形器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业务经理,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经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被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北京市**假肢矫形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假肢公司)参与绥化市政府**中心投标,为了方便,口头委托**义肢矫形器北京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以下简称**义肢哈尔滨分公司)进行投标,北京**假肢公司向绥化市政府**交易中心交纳1万元的保证金。在投标过程中,北京**假肢公司因为标书要求太高,就告知**义肢公司放弃投标了。**义肢哈尔滨分公司负责人常某某(另案处理)没有放弃投标,其业务经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找他人伪造北京**假肢公司公章一枚,在投标文书上使用。后北京**假肢公司中标后,因其他竞标公司提出质疑,绥化市**局经审查,《检验报告》027/2017复印件不具有真实性。对北京市**假肢公司下达行政处罚被处罚金额为3349.93元人民币,并拟将其列入不良记录行为名单。北京**假肢公司派人到公安机关报案至案发。**义肢哈尔滨分公司积极将北京**假肢公司所缴纳的罚款如数补偿,取得了北京**假肢公司的谅解。
2019年7月25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法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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