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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额检公诉刑不诉〔2020〕Z2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11983********,汉族,中共党员,研究生文化程度,系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镇**广场**号楼**单元**室。因参与赌博,于2019年2月27日被阿拉善左旗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0元。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由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内蒙古居延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尹磊。

本案额济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3日至2020年9月3日)。

额济纳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初,**高速**段**沿线服务区、停车区劳务服务项目在网上公开招投标,王某某为负责人的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成为此次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公开向社会进行招投标报名活动。在此期间,参与报名的单位有赤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及阿拉善左旗**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招投标行业明文规定,招投标活动需有至少三家单位报名才可开启竞标。

2019年2月,王某某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为了使其代理的**高速**段**沿线服务区、停车区劳务服务项目能顺利开标,并谋取相关中标代理费,从阿拉善左旗某街边小广告处获取私刻印章人员联系电话,并主动与其取得联系,伪造了赤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印章,随后使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制作了赤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冲数参与该项目投标活动,并最终成功开标获取利润。

2019年10月3日,额济纳旗公安局聘请宁夏证泰司法鉴定所对盖有疑似伪造的“赤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印章的投标文件印文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标注日期2019年2月16日《投标文件》中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一)投标函投标单位处“赤峰**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印文与公司行政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事实之间存在矛盾,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没有排他性,且只有王某某个人的供述和加盖虚假印章的标书,仅有以上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额济纳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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