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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Z9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6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号**幢**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云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于2020年5月1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云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常某某合谋伪造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云阳支行印章。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云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据上仍然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明知常某某提供的车辆解除抵押手续系伪造,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

  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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