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8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蒲城县**镇**村*组,住临渭区前进路**小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甲、武某某商定,以该武任会长的渭南市某某联合会的名义与王某甲合作在渭南举办一场大型演唱会并成立组委会。在前期准备阶段,王某甲、武某某为了拉赞助费,在没有取得政府批文的情况下,合谋伪造政府批文,由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向王某甲提供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前向某某联合会下发的公文作为模板,王某甲在临渭区东风大街与民主路十字某某速印店内,指使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仿照该模板,伪造了文号为渭文广发【2018】283号文件《渭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举办渭南市“花开东方”大型文艺演唱会的批复》,制作好假公文后,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召开会议让组委会成员准备拉赞助,后被渭南市某某联合会秘书长蔺某某发现是假公文,该蔺遂宣布退出组委会并终止与王某甲合作。后王某甲持假批文仍以举办演唱会的名义骗取白水杜康特制白酒253瓶、白水杜康十三朝大唐盛世白酒336瓶、汉上至尊白酒756瓶、经临渭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969596元,骗取某某4S渭南店现金10000元,所得财物由犯罪嫌疑人王某甲全部挥霍。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属于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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