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公诉刑不诉〔2019〕7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道**小区**楼**门**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5月6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了伪造的唐山市丰润区**商贸有限公司印章并假冒徐某某的签名制作了土地租用手续,从而办理了企业注册登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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