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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19〕3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0********,汉族,技校,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服先镇,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8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8日、2019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5月3日陈某某将自有房产卖给闻某某并签订买卖协议。2015年春季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明知陈某某提供的是伪造的空白国有土地使用【编号:双国用(****)字 2001****号】的情况下,仍在陈某某家中帮助陈某某在伪造的空白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手工填写了“闻某某、双辽市向阳乡**村二屯、商业、租货、380㎡、双辽市****局、20**、12、16”等字样,陈某某、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共同犯罪。

本院认为,王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认罪认罚;社会危害后果小,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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