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86********,汉族,高中文化,公司员工,住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家园**幢**室(户籍地苏州市相城区**街道**号)。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8年4月份与其女朋友马某某(现双方已经结婚)商议,以马某某名义购买房屋,并支付了定金。因马某某父母不同意买房,拒不提供包含有马某某信息的户口簿,马某某无法正常进行房产交易。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遂于2018年4月底5月初,至苏州市姑苏区因果巷,通过他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伪造的包含“马某某”真实身份信息的居民户口簿1份,用于办理房产交易事宜,后被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伪造的户口簿。
2.证人马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