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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94********,汉族,职高文化,中共党员,退伍军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号,住四川省井研县****小区****单元****号,2019年12月20日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的一天,在北京服兵役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和其战友李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场各自买了一辆“鬼火”牌摩托车,因在北京给摩托车加油需要出示驾驶证,后二人商议在网上买驾驶证。二人通过网上联系办理假证的人,提供二人的照片、身份信息、住址等真实信息花钱委托他人伪造驾驶证、行驶证等。2019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退役回井研县,持上述伪造的驾驶证,驾驶摩托车途经井研县研城镇和平街鸡市巷路口被井研县交警巡查时当场挡获,扣押驾驶证、行驶证、车牌各两本。经井研县交警队查询被告人王某某持有的两本驾驶证系伪造。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但其伪造驾驶证的目的是因摩托车加油需要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未将伪造的驾驶证从事违法活动,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建议公安机关对其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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