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4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磐石市,住吉林省珲春市**镇**房**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于2020年7月27日被吉林省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办证人员,以“马某某”的身份伪造了一个C1机动车驾驶证。
2020年7月23日19时30分许,王某某使用该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吉B****0小型面包车,行驶至珲乌高速公路延吉北高速收费站时,被吉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延吉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破经过、身份证明、王某某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情况查询记录单、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单、情况说明;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伪造驾驶证、身份证照片;
3.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延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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