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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高新检刑不诉〔2020〕Z207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郫都区**********单元****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国杰,四川荣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 姓名:王某某,身份证号:3302821976********,住址:浙江省慈溪市**街道**社区**栋**室)与涂某某在成都高新区**巷** 号**社区办公室内,签订了一份合伙经营协议书,因王某某未按约定及时发货,2019年11月4日涂某某与王某某在成都高新区新乐路208号紫韵茶楼协商退股事宜,协商无果后,涂某某报警求助。民警在处警时,发现王某某使用伪造身份证件的情况,遂将其挡获。到案后,王某某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5日,王某某家属退还了涂某某货款人民币5万元,取得涂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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