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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伪造身份证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301961********,汉族,高中文化,原仁怀市**办事处**村**书记、**村**主任,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龙井社区**组,现住贵阳市云岩区**园**栋**单元**号。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9月23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15日,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0月24日至2019年11月7日;自2019年12月16日至2019年12月30日;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5日)。因案情需要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6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初,苗某甲(另案处理)因其子苗某乙高三成绩不理想,欲将苗某乙从山东高考移民至贵州参加高考,遂找到在仁怀经商多年的杨某某(系苗某乙姨父、另案处理)帮忙解决苗某乙在贵州参加高考的贵州户口落户问题。杨某某通过苗某甲提供的苗某乙户口信息,找到时任仁怀市**办事处**村**书记、**村**主任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私自使用本村村民林某甲的户头,在林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苗某乙作为林某甲之子并改名为“林某乙”,帮助杨某某出具了该虚假的补录户口证明。杨某某利用该份虚假证明再次通过社区民警、所在地派出所等部门办理好“林某乙”户口簿后,交付给实际使用者苗某乙并办理了一张临时身份证用于参加高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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