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谢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97********,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住淮南市谢家集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王某某陪同母亲谢某某到农业银行谢家集支行以谢某某的名义存款31000元。王某某在其同学柏某某的鼓动下,于2020年4月1日擅自携带谢某某的农业银行存单、本人身份证以及谢某某身份证到农业银行谢家集支行取走存单内的31000元,交于柏某某理财。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谢某某发现其31000元的存单不见了,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慌乱之中从网上找到一微信名为 “诚信”的人伪造了那张银行存单放在家中,之后去了郑州市上学。2020年7月16日,谢某某在不知道存单是伪造的情况下到农业银行谢家集支行办理取款业务,被农业银行谢家集支行工作人员路某某发现并报警。
2020年7月20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其找人伪造银行存单的事实。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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