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161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县**路**巷**号,住嘉峪关市**工业园区**公司院内。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6时30分许,王某某在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业务时出示了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于2020年9月23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伪造的驾驶证1本留存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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