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州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巴州检公诉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巴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欲外出务工,因其户籍年龄尚未达18岁,其父亲王某甲(另案处理)经被害人王某乙的父亲王作正同意后,王某甲遂使用王某乙的户籍信息及王某某的照片到公安机关办理了居民身份证。此后,2007年12月6日,在外务工的王某某委托王某甲将该居民身份证由一代身份证更换二代身份证; 2017年11月6日,因使用年限到期,王某某在深圳市公安机关更换为新居民身份证。至2019年6月期间,王某某使用该居民身份证外出务工,在其工作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社会保障卡、贷款购买个人住房、在多家银行办理信用卡、储蓄卡、申领驾照,给被害人王某乙的生活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本院审查中,王某某给予被害人王某乙经济补偿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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