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辉南县人,住辉南县**镇**楼**单元**楼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6月5日,被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驾驶证已被吊销),在公共厕所小广告上看到办假证联系方式,通过互联网联系办证人(联系方式已无法查找)办理了一张姓名为赵某某的A2机动车驾驶证,在2019年3月末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一直使用该驾驶证,造成赵某某驾驶证在吉林省辉南县境内违章11条,罚款共计105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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