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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公开版)_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20〕16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301991********,汉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号楼**单元** 室,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号楼**号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7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土金,广东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于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30日,与王万某开始合作买卖实名制手机卡,王万某负责在全国各地寻找“兼职人员”,带领“兼职人员”去各地移动、联通、电信营业厅注册办理手机卡,或从兼职领队中收购已实名注册的手机卡,王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收购手机卡的“客户”后,王万某根据王某某的指示直接通过快递发手机卡给“客户”。王某某以每张卡40至50元的价格向王万某收购手机卡,以每张卡60至70元的价格卖给“客户”。其中最大购卡“客户”微信昵称“七月”(微信号:wxid_gxcqhn*******)。买卖手机卡有款项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收付。2019年3月至2019年7月30日,王某某微信转给王万某的金额约80000元,支付宝转给王万某的金额约为159075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王万某、汤某某、杨某某、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具有严密架构,由王万某招聘带领兼职人员办理实名注册手机卡,或向所雇佣的杨某某、令某某等人收购“兼职人员”实名注册的手机卡,然后通过王某某联系“客户”出售手机卡。其中有3张手机卡流入诈骗人员手中,经核实由该条链贩卖出去的实名制手机卡189********、189********号码涉及电信诈骗案3宗,涉案金额16400元。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除买卖实名注册的手机卡外,还存在以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安机关从王某某住处中搜查出18张其他公民的身份证件,该批身份证件来源不详,王某某供述其曾使用该批身份证件注册手机靓号后倒卖,王某某微信与“村长-启辰”聊天记录中反映王某某曾试图将该批身份证推销出去;王某某个人电脑内存有约28278名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该名公民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真人手持身份证照片,部分含有银行卡正反面相片,王某某称该批公民个人信息是2016年期间其开营业厅时员工由网上购买所得,当时用于注册手机号码,后一直将这些信息存在电脑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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