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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云南省永胜县人,住永胜县永北镇**村委**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8日、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7日、4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7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其经营的永胜县永北镇“**工作室”向一名陌生男子以28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被害人温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随后陈某某在他人到其经营的店内准备注册公司材料时将被害人温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单独或与公司注册材料一并出售,2018年6月份后,陈某某安排不知情的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其开设的分店内以200元或500元不等的价格继续出售被害人温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经永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共有66家公司或农业合作社的注册信息使用了被害人温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其中未经被害人温某某同意使用的有64家公司。被告人陈某某出售被害人温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累计违法所得已达5000元以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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