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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0〕433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2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在**广场**店任职期间,通过微信向叶某某非法获取一份名为“二期排屋”的楼盘数据,内含二期**小区的业主姓名、幢号、房号、手机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700余条。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乐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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